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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認定函釋依規定參加森林救火遭遇傷亡之被保險人,可按因工享受勞工保險權益。依照臺灣省森林防範辦法之規定參加救火之被保險勞工遭遇傷亡時,可視同因工傷亡予以給付。內政部50年1月13日臺內勞字第74462號函 工人奉命搬家不慎跌傷死亡,因係私人事務不得申請因工傷亡給付。工人搬家,雖係遵命行事,究係私人事務,其因而跌傷致死,自難視為因執行職務受傷死亡。內政部53年10月臺內勞字第154297號函 礦場救護隊隊員若從事他礦搶救工作,而發生傷亡等意外時,可按因工標準予以給付。救護隊員從事他礦搶救工作而發生傷亡等意外時,其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按因工傷亡規定,核發保險給付。臺灣省政府53年10月8日府建2字第30763號令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斷罹患第4症度塵肺症時業已變更服務單位,未在塵肺症粉塵作業範圍工作者,可按職業病申領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中;曾在塵肺症作業範圍作業,經醫師診斷為罹患第4症度塵肺症者,可按職業病給付。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59年9月15日勞監業字第1522號令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26日臺84勞保3字第125902號函修正「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以被審定為第2症度以上者,即為勞工保險職業病。 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致傷害審查準則第1條(現修正為第4條)所稱「私人行為」之解釋。私人行為,係有別於因公上下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即在上班下班途中基於個人作為致發生之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因處理私事而發生之事故,應不能依執行職務論。臺灣省政府61年5月27日府社5字第52979號令 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1條(現修正為第4條)所稱「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之涵義。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 未滿60歲命令退休,依「各參加勞工保險之工廠事業單位辦理被保險人勞工退休後繼續加保要點」(於68年2月21日廢止)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罹患第4症度塵肺症(依84年7月26日修正後之「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被審定為第2症度以上者,即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申請保險給付疑義。其因塵肺症引起之疾病(現修正為醫療)、殘廢、死亡事故,可按職業病給付,惟職業病補費(傷病給付),因被保險人已退休,且與雇主脫離僱用關係,並不領工資,故不得申領。內政部63年1月10日臺內社字第564079號函 生產事業單位機具操作人員支援他單位搶救災害發生事故者,得以因工論。生產事業單位機具操作人員支援他單位搶救災害發生傷亡事故,可視為因工傷亡,核發勞工保險給付。臺灣省政府65年8月3日府社5字第74417號函 被保險人自工作場所返家用餐,往返必經途中遭受傷害者,得以執行職務論。被保險人於工作途中之休息時間(如中午),回家用餐往返居住處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可視為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以執行職務論。臺灣省政府67年5月24日府社5字第49583號函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為用餐於往返途中遭受傷害者,得以執行職務論。被保險人午餐及晚餐均在作業時間內為之,宜視為「屬於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故其赴工作場所內或外之飯廳或就近赴自宅飯廳,其往返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可視為業務之延長,適用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21(4)(現修正為第17條)規定予以執行職務論。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68年4月13日勞監業字第0879號函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殘廢或死亡如何開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殘廢或死亡,應由投保單位予以證明,至職業病部分,則應由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予以檢查鑑定。內政部68年7月13日臺內社字第26294號函 因加班外出用膳途中發生事故,可視實際情況認定,予以因工給付。被保險人因加班其工作場所距居住處所較遠,就近用膳於往返用餐地點與工作場所途中所發生之事故,除私人行為及故意犯罪行為外,可視事業場所提供用膳設施實際情況認定,予以因工給付。內政部69年12月11日臺內社字第51580號函 被保險人無照駕車或因搶越平交道所發生之事故,可否視為職業傷害一案,請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予以認定。內政部70年8月6日臺內社字第31242號函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稱之設施,係指雇主提供之設施而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現修正為第15條)所稱之「設施」,係指雇主為舉辦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所提供之設施,關於樂豐工業有限公司被保險人陳田岳等4員死亡給付爭議案,因隧道坍方,依事實認定並非雇主提供之設施,因之所生之事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內政部70年8月26日臺內社字第40244號函 由雇主提供飲食罹患之多氯聯苯中毒,係屬職業病。勞工因執行職務由雇主提供飲食罹患之多氯聯苯中毒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予補償,亦屬勞工保險條例所稱職業病。內政部70年9月28日臺內勞字第43514號函 經廠方核給公假之員工發生事故,如與職務無關,不能申領職業傷害給付。廠礦員工參加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舉辦勞工聯誼活動,經廠方核給公假者,如發生意外事件,自可視公傷處理。惟與執行職務無直接因果關係者,不能據以申領勞保職業傷害給付。內政部71年12月22日臺內勞字第130106號函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可否視為職業傷害,仍應依審查準則及內政部函釋辦理。為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可否視為職業傷害,其認定標準,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現修正為第4條)規定暨本部62年3月2日臺社字第51140號函釋辦理。內政部72年2月2日臺內社字第136067號函附註: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現修正為第21條)所訂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事故比照職業傷害辦理之規定,係指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勞動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係原則性規定,勞保局仍應就疾病事故依其工作性質、發病事實與相關就診紀錄認定給付。內政部74年2月7日臺內社字第290073號函 被保險人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僅以訓練時發生之事故,依執行職務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參加後備軍人教育小組訓練時發生之事故,准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給付標準,給予保險給付,其範圍係指參加訓練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而言,不包括被保險人自在(居)所至受訓地點往返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亦不包括兵役法第38條所定之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等各項召集所發生之事故。內政部74年5月29日臺內社字第30995號函臺灣省政府74年6月6日府社5字第45600號函 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各項業務發生事故,在勞工保險不能以執行職務給付。臺灣省政府74年10月21日致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74府社5字第91418號函:依據內政部74年10月8日臺內社字第348500號函示,同意本府社會處74年9月9日社5字第33904號函所提意見,略以:工會幹部因執行工會業務……得請公假。……其執行工會業務對工會而言,雖為因「公」,但對於雇主而言,則不能視為執行職務。如發生事故時,除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外,其與職業災害事故給付之差額,似應由所屬工會予以道義上之補救,以免與勞保條例之規定混淆。對於此類案件之審理,請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內政部74年10月8日臺內社字第348500號函臺灣省政府74年10月31日府社5字第91418號函 勞工下班後因事外宿,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有關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臺灣省政府78年5月15日78勞2字第13739號函 勞工居住之房屋由雇主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潛因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1)被保險人居住之房屋如由雇主所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潛因致使其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2)依前述確認為職業災害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由雇主擔負補償責任。不因勞保之不予給付而免費。勞保給付與職業災害補償差額應由雇主補足。內政部75年9月3日臺內勞字第436532號函 凡加入水管、電氣裝置工會之會員,同時可享受水管、電氣職業傷害之保障,至於氣體燃料裝置業之勞工,僅能參加氣體燃料裝置業職業工會。依內政部73年8月17日臺內勞字第246098號令頒布施行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規定,「水管裝置業」與「電氣置業」之勞工得合併組織職業工會。各該業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之會員,如從事水管或電氣裝置工作所致之事故,准依職業傷害給付標準予以給付。至於「氣體燃料裝置業」之勞工,依上開分業標準表規定,僅能參加氣體燃料裝置業職業工會,自無水管、電氣裝置業職業傷害事故之傷害事故之適用。內政部75年9月16日臺(75)內社字第441481號函 被保險人上班後請假回家,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如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傷害。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19日臺77勞保2字第11356號函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事業單位勞工因公出差其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如非出於私人行為應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3日臺勞安2字第01258號函 產業工會之理監事因執行工會事務發生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因理、監事之職係兼任職務,非從事雇主交付之本職工作,故該等人員因辦理工會事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審核,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前經本會77年1月12日臺77勞保2字第8053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在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13日臺77勞保2字第11404號函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故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 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所稱之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故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5日臺78勞保2字第20863號函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臺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 職業工人建築或修繕自有房屋時受傷,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查職業工人係以受僱從事各該職業或具有各該技術以賺取工資維持生活者屬之。本案該會工人於建築或修繕自有房屋時受傷,核屬私人行為,而非受僱從事本業工作所致之傷病事故。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3月1日臺78勞保1字第04252號函 勞工至郵局提款後,於返家途中發生災害,不得視為職業災害。依據本會78年3月25日臺78勞安3字第03740號函:「勞工之薪資如經勞雇雙方約定存入郵局之勞工帳戶,則勞工於休息時間至郵局提領薪資,屬私人行為,於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應不屬職業災害」。本案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79年6月8日79勞5字第13268號函陳之檢查報告略稱「所有薪資均事前存入當地郵局個人帳戶內,由勞工自行提領」,此種薪資發放方式視為勞雇雙方之約定,帳戶內存款既屬勞工之私有財產,勞工自行提領屬私人行為,於提領返家途中發生災害,難謂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7月13日臺79勞安3字第13632號函 被保險勞工居住於雇主所提供之宿舍,因家中有要事於下班後返家,翌日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查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現修正為第4條)規定,可視為職業傷害,惟上開規定「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惟本案之員工平日既居住於公司所提供之宿舍,其上下班應經途中,應指從公司宿舍至公司之途中而言,其於平日返家,係出於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 被保險人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發生車禍受傷者,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勞工因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傷害疑義,查本案被保險人核非以適當方法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不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之規定,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28日臺83勞保2字第799928號函 有關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本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本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例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從事非據以參加勞工保險之本業工作,致發生事故,不得視為職業災害。有關無一定雇主職業工人從事清潔服務業及餐飲業兩種工作,其由清潔服務業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惟在從事餐飲工作時不慎被開水燙傷下半身,可否請領職業傷害保險給付問題,查無一定雇主職業工人如兼有從事兩種以上工作者,應由其選擇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職業之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本案被保險人既由清潔服務業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則清潔服務業始為其本業工作,其如從事清潔服務工作而致傷病事故時,方得由其所屬職業工會為其申請各項職災保險給付,至其因從事餐飲工作所致之傷害,應不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8月16日臺85勞保3字第127909號函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既無一定雇主,工作機會又不固定,其非於本業特定工作地點,從事其本業專長相同之工作,而發生傷害,仍應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0月18日臺85勞保3字第135973號函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上班時間經投保單位准假外出看病,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如無私人行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事者,可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2月3日臺85勞保3字第143824號函 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途中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係於86年2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3月1日生效,依據修正前原準則第18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違反同條各款規定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不論該事故是否屬執行職務所致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茲為落實職災保險勞工工作安全之精神,上開審查準則於本次修正時,爰將原準則第18條酌予修正,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之傷害或疾病,放寬規定得依修正後之準則第3條規定,享有職災保險之安全保障。惟鑑於通勤事故並非直接執行職務所致者,且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途中如違反重大交通法規,將可能肇致社會與經濟之嚴重損失,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爰規定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途中如有違反該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29日臺86勞保3字第020917號函 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健康檢查,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故勞工有接受上述健康檢查之義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8日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 有關被保險人騎機車上下班途中,因超車時跨越行車分向線致被對向來車撞傷,是否得視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應依規定個案就事實情況認定。查本案被保險人於85年5月30日下班途中騎機車因車禍受傷,如事故地點無禁止超車規定,且未劃設雙黃線,其因超車跨越行車分向線行駛,致在對方來車車道發生事故,核與本會80年6月5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尚無規定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本案仍請依規定以個案事實情況認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1月5日臺86勞保3字第044098號函 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相關事項。該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者,勿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日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臺87勞保3字第012789號函 本業職業工人因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事故,仍不納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係以受僱於不同雇主工作賺取工資或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藉以維持生計者屬之。本案職業工會會員裝修自有房屋,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有行為,非受僱賺取工資,其於裝修自有房屋受傷,核與職災保險給付之規定不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6月25日臺87勞保3字第026298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因勞資爭議於訴訟中,如經勞保局查明確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即可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1)依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病補償費,關於承包捷運工程而罹患「潛涵症」之勞工,既經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職業病,又經臺大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如經貴局查證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即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因雇主提出訴訟有所影響,故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嗣後有關類似案件,請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2)至未經確定或鑑定為職業災害之傷病事故,為安定勞工生活,可先以普通事故予以給付,俟確定為職業災害後,再補發職災保險給付差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0日臺87勞保3字第040373號函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勞保被保險人於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所前往醫院就診途中發生事故,得依勞保相關規定核給職災給付。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違反該準則第18條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視為職業傷害。本案被保險人於職災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所就醫途中再發生事故,如經查明屬實,且無違反該準則第18條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可依勞保相關規定核給職災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6月24日臺88勞保3字第025799號函 有關勞工於非上班時間至醫院照顧其親人,在醫院臨時接獲主管通知至公司加班,由醫院至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規定者,屬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3日臺88勞保3字第0039348號函 敘述被保險人工作時腦幹出血是否屬職業災害,應經醫師診斷。勞工工作時腦幹出血,是否屬職業災害疑義,應經醫師診斷是否為職業上原因引起,再據以論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9日臺88勞安3字第0049502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是否屬職業傷害仍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查明認定。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又依同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本案被保險人騎機車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如符合上開規定,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本案仍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月19日臺89勞保3字第0001872號函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6、14台85勞保3字第120885號函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新增職業病第3類第5款「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椎間盤突出」原意及適用範圍。為維護勞工健康,確保職災給付權益,本會於85年6月14日以台85勞保3字第120885號函增列職業病種類,將因職業原因導致之職業病增訂納入,且除部分屬性特殊之職業病外,並未限定各類職業病之適用工作範圍。台端如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表列疾病,得檢具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相關給付申請書,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規定,送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9日臺89勞保3字第0022357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害,得否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疑義。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本案被保險人平日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其下班返回宿舍,再自宿舍返家途中,已非屬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其所發生事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公受傷致哮喘病況加重,惟該疾病如非於工作當場促發,且與工作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本案被保險人原有哮喘疾病,病況穩定,因公意外受傷致哮喘較車禍前更嚴重,惟該疾病如非於工作當場促發,且與工作無相當因果關係者,自不得依前開規定核給職業病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1月18日勞保3字第0050224號書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罹患腦中風及高血壓是否屬職業病。勞保被保險人罹患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如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得認定為職業疾病。勞雇之一方對上開之職業疾病認定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認定,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對於職業疾病之認定有困難或勞雇之一方對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之認定結果有異議,得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檢附有關資料循行政體系送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1月19日臺90勞保3字第0001521號函 有關職業工人外出購買本業工作所需工具、材料之行為,於外出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職業傷害疑義。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外出購買本業工作上所需工具、材料之行為,僅係屬執行職務之前置工作,如有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情事規定,不得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8日臺90勞保3字第0013500號函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從事多種工作,由其中一個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其發生災害之工作,仍須屬為其加保之工會會員工作範圍,始得予以勞保職業災害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日台90勞保3字第0014422號函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如在保險期間暫無工作,臨時從事其他非所屬漁會會員之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享受有請領給付權利疑義。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如在保險期間暫無工作,臨時從事其他非所屬漁會會員之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又該等勞工於非組織區域內從事所屬漁會會員工作範圍內之工作,於發生事故時,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4月30日臺90勞保2字第0016618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得繼續請領該傷害相關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8月27日臺90勞保3字第0041469號函 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到職手續途中發生事故,如未完成「到職」手續,則屬加保前事故,依規定不能請領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月4日臺90勞保3字第0055531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6款規定,有關「酒醉駕車」之認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5月28日勞保3字第091002479號函 有關木工業職業工人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因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人行為,非受僱從事工作所致之傷害事故,核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無法予以職災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4日勞保3字第0910034305號函 有關職業工會會員兼差臨時從事「非本業專長相同之工作」期間發生之傷害,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18日勞保3字第0910034965號函 查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有業務之起因性及執行性,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概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自然現象,惟人類無法抗拒,一般不認為具有業務起因性,故各先進國家之職災保障相關規定,均未將因天然災害直接造成之傷害視為職業災害;惟若依勞務性質、作業環境、事務場所設施狀況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執行職務之必要(例如於天然災害當時參與防洪、救災工作)或具有易遭受災害之情況時,則可視為因附隨於業務之執行所致之傷害,而視為職業災害。惟應依個案事實狀況加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1月19日勞保3字第0910059238號函 查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者,得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外出購買材料,係屬執行職務之前置工作,如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請將事故發生之實際狀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交件,逕送勞保局依個案狀況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6日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 有關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出差途中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者之職災保險給付或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依下列原則據以審查:(1)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災害。有關工作場所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為診治、照顧可能或疑似感染SARS者而遭感染者,為職業災害,至醫院工友、監護工於工作場所感染SARS者,亦依上開原則處理。(2)有關因出差或公差途中感染SARS者,其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就個案事實狀況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21日勞保3字第0920027159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另本會79年9月27日台79勞保2字第21395號函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為日間部學生,其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得視為同準則第4條之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3日勞保3字第0930003370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如非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應視個案事實認定。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8類第2項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據此,從事病患診療、看護、清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從事病原體分析、培養之被保險人,或依法從事醫療廢棄物處理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接觸病患或病原體,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者,其罹患職業病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因作業活動,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個案事實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3日勞保3字第0940000206令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所稱執行職務與同準則第9條所規定公差之適用疑義。被保險人之工作性質如為其原本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例如駕駛員等工作,屬本準則第3條之執行職務;如非在其原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內,而受雇主指派取物、開會、參加訓練、活動等,即為本準則第9條規定之情形,應受本準則第1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8日勞保3字第0940035286號函 從事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壁櫥、貼壁紙等工作之勞工,加入木材裁剪加工運送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其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相關疑義。(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中第75項「室內裝潢」,其組織成員為「凡從事室內設計、裝潢之勞工屬之」,係內政部時期即有之職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3月8日增列組織成員「設計」;而第205項「木材裁剪加工運送」,其組織成員為「凡從事木器家具裁剪、加工、運送工作之勞工屬之」,原係第204項「木工」(其組織成員為「凡從事木器家具製造、裝潢木工、建築木工及模板工等木匠工作之勞工屬之」)之備註欄補充說明,係91年2月20日增列為一項。基上,該職類間之工作性質有部分重疊之處。(2)本案若勞工工作性質符合該二職類間組織成員之性質,自可選擇其中一工會加入為會員,例如專門於室內裝潢工作中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之勞工則不得加入「木材裁剪加工運送職業工會」。至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其發生災害之工作,仍須屬為其加保之工會會員工作範圍,始得予以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29日勞保3字第0940040053號書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0114078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於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之順道路徑,發生交通事故而致之傷害,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及第18條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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